一、抽樣編號為XBJ25320211922835404的單晶冰糖(分裝)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益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單晶冰糖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干燥失重項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檢測機構江蘇實樸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單晶冰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停產整改并進行召回,同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的貨值金額為3555元,參照《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9項規定,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 二、沒收違法所得肆拾伍元整。
二、抽樣編號為XBJ25330421306631023ZX、XBJ25330421306631182ZX的香蕉、胡蘿卜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善縣西塘鎮蔬鮮碼頭超市銷售的香蕉、胡蘿卜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吡蟲啉、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機構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香蕉、胡蘿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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