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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25〕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將我縣落實耕地開墾費政策和完善補充耕地指標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耕地開墾費用等有關政策 嚴格按照《通知》的征收范圍、標準、程序及相關要求做好耕地開墾費用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工作,其中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在全省補充耕地儲備庫(新庫)驗收入庫產生的新增補充耕地資金按照25萬元/畝收繳。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規定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 二、完善補充耕地指標管理 建立縣、鎮(街道)兩級補充耕地管理體系,各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建立縣級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和使用同價機制。縣級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和使用價格均為每畝25萬元(含水田),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要求,縣級統籌采用按需統籌的方式下達。 鎮(街道)之間的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價格參考縣級統籌使用價格標準協商決定,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備案。縣級統籌和跨鎮域進行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的,相應的耕地保護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所在的鎮(街道)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使用原“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指標庫中補充耕地指標的仍按照《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用地指標有償使用費標準的通知》(善政辦發〔2022〕15號)文件確定的相關費用標準進行結算。 三、縣級補充耕地指標使用范圍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在充分考慮縣級補充耕地指標庫存情況的基礎上,原則上給予安排: 1.縣政府投資或縣級部門(單位)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及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民生項目; 2.省級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3.縣委、縣政府明確支持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四、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2日起實施,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善政辦發〔2025〕33號(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耕地開墾費政策和完善補充耕地指標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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