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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嘉善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善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為規范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管理職責 按照縣級主導、鎮(街道)主責、村級主體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農村宅基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鎮兩級財政預算。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申請、審批、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統籌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計劃,滿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耕地占補平衡,委托和指導鎮(街道)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規劃核實手續及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常態化開展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危房治理、建筑風貌管控等工作,組織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的編制。 縣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人力社保、退役軍人事務、交通、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履行相關職責,協同配合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鎮(街道)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設計,統籌用地審查審批、受委托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及規劃核實等工作。鎮(街道)要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部門內部并聯審核運行的農村宅基地聯審聯辦制度,明確牽頭部門及具體負責人,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鎮(街道)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針對違法用地建房的發現、報告、處置措施。鎮(街道)要切實承擔起農村住房保障的主體責任,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保障農村村民建房需求。 村級組織負責本村村民建房資格認定、征地安置人員認定、宅基地申請材料審核上報、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并根據規劃統籌安排宅基地。村級組織可以為農村村民提供宅基地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等事項代辦服務。村級組織要履行第一責任,建立村級協管員隊伍,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并將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基本原則 宅基地審批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 四、加強規劃管理 (一)科學合理規劃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及各鎮(街道)建筑控制區規定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統籌鎮域布局,合理確定村莊布點數量和用地規模,村莊布點確定后,鎮(街道)編制村莊規劃,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加強計劃管理 農民建房實行年度用地計劃管理??h農業農村局每年要組織開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送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在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農村村民居住需求。 五、嚴格規范審批 (一)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戶”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的農村村民組成的家庭單位,成員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具體占地面積標準如下: 1.一人戶,不得超過40平方米,且必須進入指定區域進行聯建,不單獨安排宅基地,引導公寓房安置; 2.二人戶(小戶),聯體不得超過65平方米,單體不得超過75平方米; 3.三至四人戶(中戶),聯體不得超過80平方米,單體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4.五人及以上戶(大戶),聯體不得超過90平方米,單體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5.農村有子女的老人,計入農村子女戶型,不得單獨申請農村宅基地。 (二)申請審批宅基地人口的計算 1.農村村民申請審批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計入戶型。 (1)《中共嘉興市委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戶籍管理制度進一步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若干意見(試行)》(嘉委〔2008〕21號)執行后戶籍由城鎮遷往農村的人員; (2)已享受過房改政策(包括實物分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補貼等)的人員; (3)已享受宅基地、公寓房、貨幣等安置政策的人員; (4)已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2.有關特殊規定 (1)征地農轉非人員(已完成征地拆遷安置的除外)計入戶型; (2)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轉業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的軍士(士官)計入戶型; (3)原戶口在本村的監獄服刑人員計入戶型; (4)小城鎮綜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農轉非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獨生子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1.除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進行村莊、集鎮改造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2.出租、出賣、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4.已完成征地拆遷安置或參加農房集聚安置,再申請宅基地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審批程序 農村宅基地由鎮(街道)審核審批。 1.鎮(街道)要推進宅基地審批管理數字化應用,規范有序開展審批工作。農村村民應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審核后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鎮(街道)提交申請材料。鎮(街道)審查通過后,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受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先批后建、拆舊建新”,舊房拆除后,依法辦理原不動產注銷登記。 3.宅基地管理嚴格實行“四公開、四到場”制度,即審批程序、申請條件、建房名單、審批結果實行“四公開”;批前現場踏勘、批后建筑放樣、基槽驗線、竣工驗收實行“四到場”。 4.農村宅基地申請批準后超過2年無正當理由未建住宅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5.鎮(街道)要明確專人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檔案管理,確保檔案收集真實、完整,按一戶一檔規范化整理并建立電子檔案,將審批情況按月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建設局。 六、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 (一)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 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工作。鼓勵通過盤活閑置農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用于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增加村民收入。 (二)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村民在戶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由村級組織收回利用、調劑使用或整治復墾。 七、嚴肅工作紀律 各級要加強政策培訓,強化自身建設,切實提高業務能力。縣級職能部門、鎮(街道)、村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嘉善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善政發〔2019〕38號)同時廢止。 善政發〔2025〕10號(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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