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精神,進一步健全我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益,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了《嘉善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范圍與比例、申報與核定、收益上交與違規處理、其他等五個部分。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由縣政府授權的縣級機構(部門)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級企業,以及由縣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一級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 (二)收益范圍 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應交的年度凈利潤;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應分得的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凈收入;企業清算凈收入中屬于國有股的部分;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三)上交比例與減免政策 國有獨資企業以年度凈利潤為基礎,依法扣除相關項目后按核定比例上交;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全額上交國有股股利、股息; 國有產權轉讓、國有(國有股部分)清算凈收入、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全額上交; 對政府產業基金、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等企業實行減免或緩交政策,具體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四)申報與核定程序 企業應按規定時限向預算單位或縣財政局申報收益,并附送相關財務報告、審計報告、決議文件等材料。預算單位初審后報縣財政局復核,縣財政局根據企業類型和收益性質核定應繳金額。 利潤收入: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一次性申報。 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大)會表決日后40日內、股利支付日前申報。 產權轉讓收入:在產權轉讓合同簽訂后40日內,由企業或預算單位授權的機構申報。 清算收入:在清算組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40日內,由清算組或管理人申報。 其他收益:在收益確定后40日內申報,并附送相關確認材料。 (五)收益上交與監督機制 縣財政局復核同意后,由預算單位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無預算單位的企業由財政局直接下達)。企業應在收到上交通知后按規定時限辦理繳款手續。原則上利潤收入在申報日起4個月內交清。縣財政局和預算單位負責對收益上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滯留、欠繳等行為依法處理,確保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交國庫。 四、新舊政策核心內容差異 具體見下表: 核心內容 | 2010年政策 | 2025年政策 | 變化點 | 制定依據與目的 | 依據《公司法》、《預算法》,側重建立預算制度、規范分配關系。 | 新增國發〔2024〕2號文和《企業國有資產法》,強調預算統籌與保障民生。 | 依據更新,政策導向更強,突出國有資本收益的公共屬性。 | 適用范圍 | “預算單位所監管(或所屬)的企業”,表述相對籠統。 | 明確為縣政府授權機構、縣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資的一級企業。 | 范圍界定更清晰、更集中,聚焦于一級企業。 | 收益分類 | 1.應交利潤 | 1.利潤收入 | 表述更嚴謹、更規范,強調“凈收入”。 | 2.國有股股利、股息 | 2.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 3.國有產權轉讓收入 | 3.企業轉讓國有產權、股權獲得的凈收入 | 4.企業清算收入 | 4.清算凈收入 | 5.其他 | 5.其他 | 上交比例 | 國有獨資企業:按行業分五類固定比例(0%、5%、10%、30%)。 | 國有獨資企業:比例動態核定,取消固定分類,綜合考慮企業情況。 | 從“一刀切”變為動態調整,更靈活;同時大幅提高控股/參股企業收益上交比例,并與國家重大政策(社保)銜接。 | 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利/股息上交50%。 | 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 —— | 新增:明確“劃轉社保基金的國有資本”按規定執行。 | 減免政策 | 僅規定因國家政策調整或重大自然災害可申請減免。 | 新增: | 減免情形更具體,體現了對小微企業、特定行業和政策工具的支持。 | 政府產業基金免交 | 年利潤不足10萬元免交 | 政策性和特殊行業企業可緩交/免交 | 時間節點 | 申報:多為30個工作日。 | 申報:統一為40日(自然日)。 | 時間單位從“工作日”變為“自然日”,整體時限有所放寬但更統一;利潤上交期縮短。 | 上交:利潤在申報后5個月內交清(金額分檔)。 | 上交:利潤在申報后4個月內交清。 | 審核:15個工作日。 | 審核:20日(自然日)。 | 監督與違規 | 違規依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查處。 | 新增:對滯留、欠繳收益的,加收利息一并上交。違規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監管手段更豐富,增加了資金占用的成本,強化約束力。 | 附則 | 自2011年試行,無明確有效期。 | 明確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規定新舊沖突時以本辦法為準。 | 設立了明確的政策周期,增強了規范性和穩定性。 |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財政局 ? ? ? ?解讀人:林懇、徐曉 聯系方式:0573-84124848
|